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都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为破解经济发展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战略举措。因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广大人民的利益福祉息息相关,也进而成为学界竞相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领域。从目前政界、学界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注和研究角度来看,大多是从经济学视阈来探讨的。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原则,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法治不能“缺席”,必须“在场”,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以法治凝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共识
凝聚社会共识,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民意基础和合理性前提。目前,我国的改革正处于深水区和攻坚期,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挑战,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改革面临的问题之多、难度之大、矛盾之复杂、任务之艰巨,前所未有。在利益关系和矛盾日益复杂和尖锐的条件下,达成改革共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因为法治包含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秩序等多重价值,所以,在一个价值观念多样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社会,法治无疑是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全社会应当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尽可能达成为什么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革什么和怎样改革的共识。深刻认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我国供给能力更好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环境需要,深刻认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深刻认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改善我国供给结构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的战略选择,进而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充分的民意支持和合法性基础,汇聚改革力量,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以法治引领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促进产能过剩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当前我国一些产业出现严重产能过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落后产能不能及时退出。但究其根本,还是计划经济思维惯性在作祟,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失灵。市场机制失灵的结果导致没有竞争力的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优秀企业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这也是导致整个行业低效运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步伐难以有效推进的症结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产能过剩企业从治理的路径选择来说,必须由短期的行政干预逐步向长期的依法治理转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按照严控增量、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逐步化解的原则,运用法治手段,在法律框架下把长期积累下来的产能过剩、结构不合理、投入产出效率低等问题解决好,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以法治规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遵循。就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体而言,一方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面向产业企业这些市场产品供给者讲的,如“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这五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举措;另一方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面向各级政府的公共政策、公共服务讲的,比如“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这五大政策。因此,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做到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伴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企业作为社会的生产细胞,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无时无刻不受现代法治的制约。依法者胜,违法者汰,已成为现代企业家的共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各类企业来说,必须根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要求,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规范发展行为,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创新驱动,转变发展方式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各级政府来说,就是要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通过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降低企业交易、物流、财务、用能等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由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作用有其盲目的一面,所以政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避免重复投资、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确保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以法治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价值导向
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是使我国供给能力更好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环境需要,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习总书记的讲话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导向,为我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明了努力方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虽然是为了解决我国市场有效供给能力不足提出来的,但就其改革的实质来说它是不同行业、企业、职工间的利益再分配、再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到敏感问题很多,不可避免地会冲击到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法治是整合社会利益的最有效机制。因此,我们在发挥“三去一降一补”和“五大政策”综合施策的同时,也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强化法治在维护职工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价值导向,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分流转岗、培训再就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作者:张顺昌)